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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款+已付贷款利息)×房屋现值(双方认可)/2”,即,婚后共同还贷本息237794.08/房屋总价款及利息 440358.8×认可房屋现值 1520000÷2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系王甲于2005年婚前支付首付款后购买,王甲、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婚后就上述房屋偿还贷款本息273,794.08元,但其中36,000元系王甲于 2010年5月24日提取其名下公积金余额偿还,该部分还贷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还贷,故王甲、王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约为237,794.08元,占该房屋总价款及利息 440,358.8 元的比例为54%,结合王甲、王某认可的该房屋现价值为1,520,000元,故王甲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补偿王某4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