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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足以证明银行贷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偿还,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偿还,即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现值(评估)÷购房款/2”。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解读:

具体到本案中,计算方法为:婚后共同还贷 22/2× 房屋现值(评估)184 ÷ 购房款45.4/2= 22.3 万元

(注意这里“婚后共同还贷/2×房屋现值÷购房成本/2”中最后又除以二,系将父母以及原被告夫妻作为两个分开的整体,进而剔除原告父母还款部分)。

二、案件事实:

原告结婚前购买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36600元后,余款317000元为银行按揭,贷款期限为20年,原告父母帮助偿还部分贷款。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2万元。案涉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为184万元。

三、裁判观点:

原告婚前购买的案涉房屋,虽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支取工资收入为其分期偿还贷款。但是,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偿还贷款,其父取款的时间、金额,偿还能力与贷款偿还时间、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不足以证明银行贷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偿还。应当认定家庭共同偿还,即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2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