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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李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诉讼中,王某主王102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向本院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条、借据、汇款转账记录及李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房证据可以证明是李某父母为其购买房屋而出资,并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只对李某一方的赠与,故判令102室房屋归李某所有。

二、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