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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贷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因王甲未依约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直支行以王甲、李某为被告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甲、李某偿还本金余额 577,196.07 元,承担利息、罚息,并要求判令王甲、李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若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该银行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二、裁判观点:
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该房屋及剩余贷款当前不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