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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记在被告王甲名下,原告李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商欠王甲之父王某贵红砖货款而抵偿给王某贵,王某贵系该房的实际所有人,王某贵本想将该房赠与孙子王乙,但因其当时年龄太小而登记在王甲名下,现已交由王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二、裁判观点:

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