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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被告双方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可以选择按份共有方式进行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5年4月29日,王某与李甲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王某、李甲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年8月20日,该房屋差欠银行贷款余额186357.50元。2015年5月13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明。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观点:

王某与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均同意对涉案房屋各享有 50%份额,差欠银行的贷款各自承担一半,本院对此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