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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进行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李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偿还贷款,王某、李甲系共同贷款人,李甲为主贷款人。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观点:
登记在王某、李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王某、李甲各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 50%;剩余贷款由王某、李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内,即每月各负担一半应偿还的贷款金额直至共同偿还完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