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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王某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王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李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系王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王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王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王某购买,但王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李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