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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王先生,王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王先生和李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王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李小姐一直与王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王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王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李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先生继承的房产。

二、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王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李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