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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老伴李女士结婚三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王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王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李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李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二、法官说法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王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王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