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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王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王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王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王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王先生和李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

后王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刘女士后坚持要和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不同意,王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二、法官说法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李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李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李女士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