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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小王和女友小刘相恋多年,2010年登记结婚。小王一直收入殷实,2009年就在朝阳区xx镇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于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小刘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王母亲帮忙照顾,后因婆媳矛盾,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王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王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在与小刘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王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

该房屋仍应当为小王的个人财产,不因小王与小刘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刘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由小王补偿小刘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