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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分手 房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老汉与王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老汉原系北京市某某区某村村民,后该村拆迁,李老汉获得位于某某区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权。李老汉的父亲在其再婚前已经去世,李老汉的母亲一直与李老汉、王老太居住,后于2006年去世。李老汉的女儿结婚后于2004年搬离。

  2003年,李老汉与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老汉按照基准房价购买A房屋和B房屋。2008年,为报销取暖费,B房屋所有权人从李老汉变更为王老太。2009年,李老汉将A房屋出售,用全部卖房款并添补部分款项购买了位于某某区某小区的C房屋。

  2019年,李老汉与王老太协商出售B房屋。为满足该房产属于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协商“假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李老汉名下C房屋离婚后归李老汉所有,王老太名下B房屋离婚后归王老太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不久后,李老汉将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离婚后归王老太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屋成为王老太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