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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卖房,女儿起诉遭遇“善意第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吴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刘是二人之女。2015年,吴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位于朝阳区某地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小刘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

2017年,刘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小刘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刘先生和购房人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吴女士去世后,房屋应当属于刘先生和小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由于房屋只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购房人李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赖,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刘先生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

因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刘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并不构成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另一方面,购房人李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先生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对小刘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