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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十万“卖给”儿子,法院确认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向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位于东城区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向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向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官说法

案例中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向女士个人名下,但因为是张先生与向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张先生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向女士和儿女共同共有。

向女士在丈夫张先生去世后,将房屋出售给儿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无权处分。而且,虽然向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显然并非市场交易价格,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双方实际上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结合案件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关系。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女儿的追认,向女士与儿子之间的赠与是无效的。同时,基于向女士和儿子的身份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尚有女儿份额的情况下,仍私自处分房屋,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