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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林某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房产过户案执行裁定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址甲地。
被执行人林某,地址乙地。
二、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林某自愿离婚;二、被执行人林某名下位于乙市某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所有,被执行人林某于2013年7月2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林某须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现金66000元,用来支付2012年12月起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直到该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时止,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林某将剩余款项转账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xx区支行的xxx账户(银行卡),该房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申请执行人刘某归还;三、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粤xxxxxx小型轿车归被执行人林某所有;四、申请执行人刘某登记注册的丁公司50%股权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所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二条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三、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林某名下位于乙市某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