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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要求兄弟协助过户,同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刘某海、刘某江、刘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刘先生、王女士与小儿子刘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刘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刘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刘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刘先生与王女士相继去世。

2018年,刘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刘某海、刘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刘某海、刘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刘某河名下。于是,刘某河将刘某海、刘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具体到该案中,由于刘先生与王女士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且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并未办理公证,因此刘先生与王女士去世后,在刘某海、刘某江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刘某河就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刘某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