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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张是二人之子。2017年,张先生、刘女士与小张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张先生和刘女士同意将位于朝阳区某地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张,但房屋由张先生和刘女士居住至二人百年之后。

2019年,小张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张先生表示由于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张;而母亲刘女士则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张。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张将父母张先生和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二、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张,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张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刘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张,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