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后被父母撤销,未公证过户难获法律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小王是二人之子。2015年,王先生、刘女士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和刘女士同意将位于朝阳区某地的一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王。《协议书》签订后,王先生和刘女士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小王要求父母协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但王先生和刘女士以小王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表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后,小王将父母王先生和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
二、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此之前,除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该案中,由于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未采取公证形式,签订赠与合同后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王先生和刘女士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此种情况下,小王无权再要求父母履行赠与合同的内容,所以法院审理后并未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