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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殿堂里的法律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怀孕。在此期间,王某发现李某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王某为此曾多次劝解李某,但李某仍然我行我素,并对王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王某出于为孩子考虑,一直忍让。2014年3月1日,王某回家时,发现屋内有异声,随即向派出所报警,特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发现,李某同陌生女子一丝不挂躺在床上。至此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王某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确实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生活关系,生活不检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及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并认定李某为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判归王某所有,王某就房屋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款,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夫妻一方未尽到夫妻间应尽义务,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在2001年《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都是夫妻一方未尽到不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就包含了一方出轨的情形,虽然不构成重婚,亦未形成稳定的同居,但偶尔的出轨也是一种极大的感情伤害,特别是在外生育子女。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都是未尽到相应的不作为义务,属于有过错一方,王某作为无过错一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民法典》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民法典》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综合考虑王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王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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