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新律师讲法】领证未办婚礼 丈夫不幸去世 配偶是否具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苏在2007年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2008年元旦摆酒席,在此期间,两人将各自的钱凑起来买了一套房和家电等用品。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2月小苏因车祸去世。之后,小赵要求继承小苏的遗产,而小苏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东西是儿子的,小赵未过门,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小赵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赵与小苏已经是合法夫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小苏与小越购置的财产有二分之一是小越的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小苏的遗产,由小越和小苏的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夫妻间相互继承的权利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继承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遗产后,就取得了该遗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所以,上述案例二中,小赵作为小苏的合法妻子是可以继承小苏的遗产的。依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继承权是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权,该案中小苏和小赵作为夫妻,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子和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的一半是小赵的,另一半才是小苏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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