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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夫妻能否相互继承遗产?夫妻间有哪些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12日,徐某某与冯某某(女)再婚,在河南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冯某某与其女王小某搬到西安与徐某某共同生活。王小某从小学起更名为徐小某,在徐某某所在单位的子弟学校上学。2006年1月9日,徐某某因煤气中毒死亡。冯某某处理了徐某某的丧葬事宜。

 在徐某某和冯某某的婚姻期间,两个人共同赡养徐某某的祖母裴某某。2002年,裴某某将西安市安民里小区两处房产赠与徐某某,并经过公证。裴某某死亡后,徐某某与冯某某共同出资将其安葬,于同年12月12日将两处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徐某某死后,其弟弟从河南省搬入上述一处房屋,并进行房产证挂失登记。徐某某弟弟认为,徐某某和冯某某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冯某某没有权利继承徐某某的遗产。冯某某诉至法院。

 徐某某与裴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且上述两处房产由徐某某出租,原告冯某某及徐某某均收取了承租人的租金。冯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继承人徐某某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婚姻关系证明,徐某某弟弟虽不认可,但提出的证明不能推翻该证据;冯某某与徐某某曾以夫妻名义对外承租房屋,以夫妻名义出租徐某某名下所登记的房产并收取房租,故可以认定冯某某与徐某某系合法夫妻。冯某某之女王小某自小学起更名为徐小某,与徐某某姓氏相同,且在徐某某所在单位的子弟学校学习,可以认定徐某某与徐小某系继父女关系。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配偶和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徐某某的弟弟占有被继承人的房产于法无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徐某某的弟弟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逐判决案涉争议房屋由冯某某和徐小某继承,徐某某的弟弟限期搬出。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事实婚姻的夫妻间是否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对待没有经过登记而结婚的事实,我国法律上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态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第8条的规定,未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一方死亡时,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成立事实婚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对死亡一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一方死亡前,双方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未死亡的一方不能够以配偶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当然,如果双方确实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且形成一定的扶养关系,符合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定条件,则可以允许未死亡一方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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