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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老年人再婚前约定一方死亡后抚恤金分配的协议书,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甲女、甲男系亲姐弟,其父王某系离休干部,早年丧妻。因子女工作繁忙,为了更好的照顾老人的生活及饮食起居,经人介绍后雇请被告乙女护理及照顾王某。由于乙女亦系早年丧夫,王某与乙女在相处一年多后,双方决定结婚,并于2011年4月11曰办理了结婚登记。

因王某与乙女属于老年人再婚,为避免双方因子女抚养、婚前及婚后财产问题等产生纠纷,王某与乙女于2011年1月7日在其各自子女的见证下对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处理及王某死亡后的遗属抚恤金分割达成并签订了《协议书》,双方于2011年4月11日还到云县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及确认。双方签订并经过公证的《协议书》约定:王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分给乙女15000元,遗孀生活补助费归被告乙女享受。

2018年11月,原告父亲王某去世,同年12月5日,根据国家相关抚恤政策确认王某遗属抚恤金发放的项目及数额为:一、安葬费1400元;二、一次性抚恤金171672元;三、遗属乙女生活补助费为1200元/月,自2018年12月起计发,至其寿终时止。

原、被告双方对一次性抚恤金171672元如何分配发生争议,该款项至今尚留存于王某生前所在的单位。


法院判决

一审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抚恤金依法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继承,而是应归于与死者生前生活的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来分割。

本案中,原告甲女、甲男作为死者王某的子女,被告乙女作为王某的配偶,三人均享有分割及享受王某死亡后的抚恤金的权利。因王某与乙女签订有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且双方子女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协议书明确约定王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分给乙女1500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归被告乙女享受,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故一次性抚恤金171672元由被告乙女享受15000元,剩佘的156672元由原告甲女、甲男平均分割,每人各享受78336元,遗属生活补助费1200元,月由乙女领取及享受。安葬费1400元,因双方均未提出诉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评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171672元,由原告甲女、甲男各享受78336元,由被告乙女享受15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协议书》是王某与乙女再婚前,为避免双方因子女抚养、婚前及婚后财产、抚恤金发生纠纷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书》经云县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出具了公证书。王某与乙女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与公证日期是同一日,说明签订协议时各方均认可乙女与王某即将再婚的事实,协议签订后乙女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王某作为离休干部,知道国家相关抚恤政策,为避免其与乙女结婚,双方因子女抚养、婚前及婚后财产、抚恤金发生纠纷,王某与乙女、甲女、甲男等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因此,王某与乙女、甲女、甲男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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