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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法护少年:夫妻离婚后,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产的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于 2020年2月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某小区房屋归儿子曹某某所有。由被执行人谭某某承担银行贷款100000元,分三年还清,每月应还银行利息700元,其余贷款由申请执行人曹某承担。案涉房产系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后因谭某某未偿还上述银行贷款而由曹某偿还,曹某还清后将谭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谭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 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的上述案涉房屋,案外人曹某某就该房屋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是以一定的道德义务为基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二款规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该条款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其次,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处分给案外人曹某某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该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被执行人谭某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被执行人谭某某要求撤销该项约定并不符合相关法定事由。同时,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离婚时对夫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已经约定清楚,不存在通过离婚将房屋赠与子女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对案外人曹某某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夫妻一方能否撤销赠与,能否排除法院执行的问题。离婚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解决方案,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其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亦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在不满足法定条件下,不得撤销赠与。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虽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排除夫妻并非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子女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请求具有指向性,应优于普通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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