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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岳父去世后续弦不愿搬出女婿提供的房屋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孙的岳母过世后,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给岳父老李居住。后来,老李和张阿姨再婚,张阿姨就搬进来一起居住。几年后,老李因病去世,而张阿姨仍住在小孙的房内。小孙想将房子收回,要求张阿姨在三个月之内搬离,但张阿姨一直不肯能搬走,认为小孙看在自己辛苦照顾老李多年的份上不应该让她立刻搬走,应当给她合理的搬离时间。但是,一段时间后,张阿姨非但没有搬离,还换了房子的门锁。最终双方闹到了法庭上。


刘颖新律师评析

小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张阿姨排除妨害、返还房屋。张阿姨虽与老李再婚,但她与小孙并未形成法律的上赡养关系,小孙无需履行供其居住的义务。

但是,也要注意到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张阿姨作为小孙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不宜对其多加苛责,也应当维护张阿姨和小孙之间的关系,所以法院给予张阿姨搬离的宽限期,且将房屋占有使用费调整至最低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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