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涉及两段婚姻,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75年,单位分给李先生一间面积不大的单间宿舍,自此,李先生在北京安了家。1977年底,李先生认识了他的第一任妻子,次年登记结婚,谁料两人共同生活了仅仅一年多的时候,便因为感情不合分道扬镳,在这段短暂的婚姻生活中没有生育孩子。随后,李先生经人介绍与郎女士恋爱结婚,不久生下了女儿,过起了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1984年,单位分房,此时已经结婚生子的李先生将自己原有的小单间调换成了一套48平米的一居室住房。1994年,居住了10年的一居室拆迁,李先生一家顺利的获得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两居室住房。时间流逝,如今李先生的女儿都已经结婚生子。2012年,女儿找到李先生,希望父亲能将朝阳区的两居室卖掉,在东城为年幼的外孙购置一套学区房,并承诺房子还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考虑到自己这么做能帮外孙获得东城的学籍,李先生毫不犹豫的将自己名下的两居室出售,为了能换一套居住更舒适的房子李先生还拿出了自己150万元的积蓄。可令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在新房的房本上只写了妻子郎女士的名字。不仅如此,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女儿还背着自己,用李先生的身份证和工资卡,从银行贷款50万填补购房缺口。眼看着学区房是买了,可一家子却产生了矛盾。李先生的心里总觉得自己被妻子和女儿骗了,始终过不去这个坎。如今,李先生一直纠结学区房的来源,认为这套学区房是单位给自己的福利分房逐步置换而来,不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本和睦的家庭竟因一套学区房,李先生萌生了和妻子离婚的念头,还一直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李先生的想法有道理么?
律师分析
律师在了解了李先生的房产情况后表示,该房产变更情况比较复杂。1984年,因李先生满足单位换房的条件,将最初1975年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单间调换成一套一居室的住房。后来在1994年李先生家遇到拆迁,顺理成章的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住宅,而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发生在李先生与郎女士婚后,因此,这套两居室的住房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虽然学区房只登记在妻子郎女士名下,但其属性依旧是属于李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先生决定离婚,并认为自己对于房产贡献较大,理应在离婚时多分,可以与妻子进行协商,或者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房产的渊源进行详细阐述,主张按份额进行分配。律师表示,李先生目前的困扰其实属于严重的误会,一家人应该以亲情为重,坐下来好好协商。李先生出售房产的初衷是为了帮外孙获得东城学籍,证明李先生深爱着这个家,深爱着自己的妻女,愿意为家人付出,只要解释清楚,相信李先生收获的不仅是一套房子还有温暖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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