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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部分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杨先生与王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杨所有,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儿子名下。双方离婚后,杨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杨的赠与。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房屋赠与儿子系杨先生、王女士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并要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杨先生协助小杨办理北京市昌平区的某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房屋产权转移给未成年子女,系双方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表示,子女表示接受赠与,夫妻双方与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是该赠与合同并非普通的赠与,而是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复合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属于双方就离婚事项所作整体约定的一部分,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非因法定情形不能随意撤销。即便离婚后夫妻一方又以无房居住、生活困难等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的,但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即应知晓自身情况,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在此提示,夫妻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赠予子女不动产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平衡,一旦做出赠予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予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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