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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水千山总是情,写我名字行不行?结婚买房的法律知识点,一文讲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年轻人总是期盼着

恋爱、存钱、买房、结婚,

总得有人一盆冷水,

让上头的小伙子和小姑娘们弄清楚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之下,

甜蜜恋爱的人们在买房的时候

应当了解哪些知识呢?



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两人热恋,总想着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可不行,且不说这样不平等的恋爱关系是否伤身伤神,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原则。不光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更得了解到一种特殊的物权所有形式——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区别在于对这一共有的财产是否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所以在买房前可得想好,咱是明算账按份额共有呢,还是“暧昧”着共同共有。想好了就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可是我不好意思写怎么办呢?如果是男女朋友(没有发生财产混同情况下)购买的房产,一般是按份共有,如果已经领了小红本成为一家人,则是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看着年年走高的房价,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不动产所有人的您可得咬咬牙,主动举手多承担些出钱的责任。不光是在恋爱关系中有个更爱对方的“光辉形象”,还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份共有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


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生活变得美好的同时房子的价值也水涨船高,很多时候需要两代人共同努力才能在城市里安个家。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重点要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双方父母都有出钱,那很可能就是依据出资的份额划分不动产按份共有的份额。要注意此处但书——“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明确表示”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所证明否则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信息公示方式,有相当份量的意义。




三、不动产登记


万水千山总是情,写我名字行不行?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在实务中有着相当重的份量,怪不得总有情侣在面临写不写上你名字的问题上大打出手。


如前所述,无论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确定,还是父母对子女一方和双方赠与的确定,都要求明确约定,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很多时候就是明确约定的“体现”。除非有扎实可靠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否则大概率怎么写就怎么算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应该多多注意自己的登记信息,在登记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抓紧时间实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民法典规定了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但是维护权利是个复杂的过程,权利人要有勇气和魄力,做好包括诉讼在内的全面准备。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