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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指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而对于产权归属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支付对方折价款的数额,同样优先遵循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值确定。

但在司法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折价款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从时间节点上区分婚前和婚后情形、从出资方式上区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会对共同还贷及增资部分进行分割,具体到不同案件计算方式也会存在差别。


【案例 11】

解读:法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2÷购房款×房屋现值(双方认可)”。


第 1 步:“婚后共同还贷 142974.49/2=71487.245 元”为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

第 2 步:“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 71487.245÷购房款(500000+400000+100000)=0.071487245≈7.1%”,即个人实际支付价款占购房款比例。

第 3 步:“比例 7.1%×房屋现价值 2400000=17040000 元,即房屋现值折价款。


案件事实:2013年6月22日,陈甲购买案涉房屋,首付款500,000元;商业贷款400,000元;公积金贷款100,000元。


借款合同显示:每月商业贷款需偿还2371.27元、公积金贷款需偿还 506.69元,合计2877.96元。商业贷款至今共计还贷113,551.44元;公积金中心显示:陈甲月还款常数439.15元,至今共计还贷29,423.05元;两项累计还贷142,974.49元。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现价值 2400000 元。


裁判观点:陈甲应对刘某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经济补偿。本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等,酌定陈甲补偿刘某房产折价款 170,000 元。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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