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
•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 第二,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 第四,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 第五,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案件事实: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记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贵红砖货款而抵偿给童某贵,童某贵系该房的实际所有人,童某贵本想将该房赠与孙子童乙,但因其当时年龄太小而登记在童甲名下,现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观点: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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