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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房产有贷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

•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 第二,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 第四,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 第五,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案件事实:因喻甲未依约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为被告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偿还本金余额 577,196.07 元,承担利息、罚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若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该银行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裁判观点: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该房屋及剩余贷款当前不宜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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