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军与何静于2005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6日,何静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某村回迁楼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屋,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2019年6月24日,两人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但关于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未成。王军针对离婚及如何分割该房屋向律师咨询意见。
【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军与何静因该房屋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王军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内没有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小产权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该如何处理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正是由于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此对其只能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当事人主张小产权房权属的,法院不予处理。本案中该房屋就属于小产权房,因此何静与王军均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一方主张该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达到分割的目的。王军听了律师的建议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该房屋,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
【评析】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该房屋由王军居住使用,同时参照与该房屋在该小区同户型的房屋单价约为2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判决王军给付何静经济补偿1050000元。所以在此提示大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遇到小产权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切勿直接主张小产权房所有权,可以通过一方主张使用权,一方主张经济补偿的方式达到分割的目的。如果您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形或者其他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您处理,以充分地保护您的权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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