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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能否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刘与王老太是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2018年,老刘订立遗嘱,写明:涉案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老太供其永久居住。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小刘有处置权。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请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王老太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老刘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刘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说明在王老太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据遗嘱内容,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刘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老刘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物权”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而非简单的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在此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官说法】

老年人再婚情形下,一方生前常在遗嘱中作出将房屋所有权留予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并为再婚老伴设立房屋居住利益的安排。老人去世后,子女与再婚老伴常因房屋权益的继承分割而对簿公堂。此类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中,再婚丧偶老年人能否获得居住权保障,需要明确遗嘱中为其设立的居住利益是否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

基于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并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由于居住权产生于当事人内部,对外无法为他人知晓,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本身存在分离的状态,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稳定角度,要求进行登记本身也符合物权法基本理念,因此房屋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从老刘遗留的遗嘱来看,其为王老太设定的居住利益并非一般的、短期的房屋使用利益,不仅具备物权属性,而且与民法典居住权的功能目的相一致。因此法院认定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应当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