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时一方刻意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怎么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江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8年江某发现刘某现有住房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江某购买的,但离婚时刘某并未透露该房产,因此未能分割。刘某以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江某主张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再分割该房屋,并对刘某少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江某分得房屋折价款300万元。


【评析】

上述案件属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而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江某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