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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分割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位于××镇××号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一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988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位于××镇××号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一方所有应向对方支付50%现金。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居住其中并承担了相关水电费,被告另寻住处,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阻止原告在涉案房产居住,并对原告恐吓、威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镇××号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0000元整。

【法院审理】

涉案房屋由原告魏某居住使用,原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边某1支付补偿款90000元。

【评析】

我国法律并未对离婚小产权房的分割作出针对性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7 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对于小产权房的离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小产权房,法院判决不处理所有权,仅处理使用权。若日后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另行起诉。

就本案来看,虽然案涉小产权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房屋仍存在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法院对使用权进行处理。同时为防止通过民事裁判将违法建筑合法化,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释明该判决不产生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效果。这样的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表明的立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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