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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但尚未颁发权属证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简介】

上海80后小伙张某贇2020年看中了一套金山的小户型商品房,当即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张某贇陆续支付了54万余元首付款,余款则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可正当他满心欢喜地憧憬新家生活时,却意外地被告知,公积金贷款无法办理…

张某贇赶紧致电公积金中心询问,没想到问题竟出现在自己名字上的。

公积金中心以"赟"和"贇"字完全不同为由,拒绝为张某贇办理公积金贷款。

"合同上您的签名是张某赟,而身份证上的名字却是张某贇,名字不同,我们没办法为您办理公积金贷款。"

原来,平时在日常生活中,张某贇并不注意"赟"和"贇"两个字的差异和不同,在签名时,"赟"和"贇"字经常混用,所以在上述购房签购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很顺手地签成"张某赟",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几笔之差,就引来了如此大的麻烦!

"办不了贷款,我就没钱支付剩余款项了啊!"张某贇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这时,工作人员提醒,"别说贷款,名字有误,就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你本人,也无法享有这套房屋上的权益。"

无奈之下,张某贇只能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首付款,并赔偿其损失,没想到他的这些诉求又让他碰了一鼻子灰。

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经备案,且"贇"字在电脑中很难查询,平时使用也不方便等作为理由,拒绝了张某贇的退款及赔偿要求,并提议:要不你改名字吧。

"这算哪门子事,还让我改名,这房子我不要了……"张某贇一气之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需退还54万余元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张某贇认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造成其不能正常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严重失职;且即便自己在他处重新预定购房,被告也应对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而房地产公司则表示,张某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使用错误的名字,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张某贇不愿重新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对于30万元赔偿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因名字登记错误,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件。

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款,至于张某贇要求的30万元赔偿,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评析】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一旦购房合同中名字写错,且该合同已在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就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签订变换更名的新购房合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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