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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财产分割规则


1、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现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法院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可将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分割归其所有

【裁判规则】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房屋原系当事人的父母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当事人个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但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已将另一套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确定归当事人所有,其亦拒绝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两套房屋的价值,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争议房屋归生活困难的一方所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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