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与冯某2分家析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冯某1与周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一女,长子冯某3、次子冯某2,长女冯某4。2020年6月7日,冯某1、周某与冯某3、冯某2、周某形成一份《分家协议》,内容为“主持人:父亲(冯某1)通过全家人共同协议,现将父亲房产继承和父母赡养条件如下:1.女儿冯某4不继承父母财产,同时不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2.父母的一切生活费用和要求,由冯某3、冯某2两人承担。3.冯某3将继承××73号房院一处。4.冯某2将继承××13号房院一处(由于房屋差距,冯某2拿出人民币拾万元补贴冯某3)。空口无凭,立字为证。主持人:父亲。立字人:冯某2、冯某3、冯某4。”2021年5月23日冯某2向冯某3支付房屋补贴款10万元。
2023年9月14日冯某2以《分家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冯某3返还房屋补贴款xx万元。202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冯某2的诉讼请求。冯某2上诉,2023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冯某2的上诉。现冯某1、周某以冯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确认涉案xx号房屋归冯某1、周某所有,并要求冯某2腾退该房屋。
经本院现场勘察,涉案13号院共有北正房五间,西侧为两间卧室,客厅占两间,东侧为一间卧室;东西厢房占地三间,东侧另有两个小杂物间,西侧另有一个卫生间、一个杂物间,南侧为大门及门道。其中北正房西侧的一间卧室现由冯某2使用。
另查一,冯某1、周某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冯某1,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号,农业户口。北京市平谷区××号房屋,是冯某1、周某夫妻二人出资翻建。情况属实,特此说明。某某村委会,2024年9月12日”。
另查二,庭审中,本院电话联系冯某4,冯某4称涉案13号院归父母所有,其没有占有房子的想法。
经询,冯某1、周某称《分家协议》虽使用的是“将继承”,但二人认可就是分家的意思,冯某2、冯某3可以支配和管理两处房子。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首先某某村委会已经证明涉案房屋由冯某1、周某出资建设;其次,双方在签署《分家协议》时使用“将继承”的字样,而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才能进行继承,从中可以推断签署《分家协议》时冯某2对涉案房屋属冯某1、周某所有未提出异议;再次,冯某2虽主张其在房屋翻建时有出资,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应当认定涉案13号院属冯某1、周某的财产。《分家协议》中涉及到冯某2、冯某3对冯某1、周某所需的赡养费用进行分担,该《分家协议》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冯某2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冯某1、周某要求撤销对其的赠与,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冯某1、周某、冯某3均同意由冯某1、周某支付冯某2房屋补贴款,应亦不持异议。涉案房屋既已归冯某1、周某所有,冯某2又已成年,对冯某1、周某要求冯某2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