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李某4(已于2022年6月4日去世)与赵某于196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之父李某5、之母宋某均先于李某4去世。
位于北京市×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4,填发日期为2008年11月5日,处于李某4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赵某陈述涉诉房屋购置于其与李某4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李某4名下,认可李某4的50%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就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李某1、李某2、李某3对此表示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为李某4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4、赵某对涉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故李某4遗产范围为涉诉房屋的50%。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4的父母均在李某4去世之前去世,因此作为李某4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有权继承涉诉房屋。李某1表示放弃其份额,本院不持异议。赵某作为李某4的配偶,李某2、李某3作为李某4的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赵某、李某2、李某3各自继承李某4对涉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