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元等与刘广生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之母。
2013年4月1日,王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签订《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记载:“(一)母亲王某某所分得房房产(楼房:二居室五里店1xx)次子刘某6继承。其他子女无争议。(二)母亲王某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次子刘某6全面赡养,包括以后母亲的饮食起居,生活费、生病所需的医疗费,以及百年后所发生的丧葬费等,均由刘某6负责承担。(三)由于老房面积与新分得楼房面积不对等,楼房面积多于老房面积,所产生的补偿款由刘某6负责补交。(四)母亲历年来的存款,属个人私有,由母亲自由支配。(五)如以后大队对老房的土地补偿金和二位老人的股金,由六个子女平均继承。”协议签订后,刘某6搬入101号房屋与王某某共同居住。
2013年9月17日,王某某作为被拆迁户,与北京市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册人口3人,分别是王某某、刘某5、李某某。拆迁安置三套房,王某某、刘某5、李某某协商某公寓xx号两居室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2023年4月25日,王某某搬至刘某4家中,由刘某4照顾其生活起居。
2023年7月,王某某起诉刘某1、刘某6、刘某5、刘某3、刘某4、刘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要求确认2013年4月1日签订的《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无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2023)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有效,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既有关于王某某赡养事宜的约定,又有关于王某某百年之后遗产的处分事宜,无论是王某某的赡养事宜还是遗产的处分事宜,均应充分尊重王某某的个人意愿。现王某某亦要求解除上述协议,应予解除。需说明的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更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本分,刘某6认为其履行了上述协议,故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条文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法律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必须履行抚养(提供生活所需)、教育(如义务教育)和保护(保障人身安全等)的责任。
2.成年子女对父母:需承担赡养(经济支持)、扶助(生活照料)和保护(如身心健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