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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如何才能确保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成为很多老人立遗嘱的首选方式,但这类遗嘱的形式要求较为严格,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房产继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需符合特定形式要求,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注意,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录像遗嘱的有效条件: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实务中,很多老人因不了解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如打印遗嘱仅在最后一页签名、录像中未记录见证人姓名、未注明日期等。建议老人立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时,邀请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严格按照法定形式操作,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和录像资料,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无法按照自身意愿分配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