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卖房未过户离世,继承人无权单方收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受购房款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便去世,其继承人以房屋未过户、产权仍属遗产为由,单方要求收回房屋,这是合法的吗?事实上,法律明确此类情形下继承人无权单方解约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上条款说明:第一,设置在“遗产房”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因为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买方对该房屋已经产生了物权请求权。第二,当事人要全面履行义务,即合同相对方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第三,继承人的继承是一种对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对于设置在遗产房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继承人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有权代其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方即债权人完全过户登记义务。
实务中,若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买方可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若房屋已无法过户,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继承人赔偿损失。只有买卖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继承人才可依法主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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