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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签订的分家协议与后续遗嘱冲突,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情简介】

老于夫妇育有两子两女,早年在村委会主持下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长子老大于分得村中瓦房四间,次子老小于分得村中瓦房四间及旧房三间。后房屋拆迁,置换为两套楼房。老于夫妇晚年订立代书遗嘱,确认分家协议内容,后老于又单独订立遗嘱,声明此前遗嘱作废,房产归长子及两个女儿所有。老小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及拆迁置换的楼房归其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早年的分家协议与后续遗嘱冲突时,应以哪份为准?法院审理认为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代书遗嘱进一步佐证了协议内容,老于单独订立的遗嘱无权处分已通过分家协议分配的财产,判决确认分家协议有效,拆迁置换的两套楼房归老小于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一旦签订并履行,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被继承人无权再通过遗嘱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处分。本案中,老于夫妇通过分家协议已将房产分配给两个儿子,后续虽订立遗嘱,但仅能处分未分配的个人财产,不能否定分家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分家协议签订后,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后续因遗嘱、继承等产生争议;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应明确财产范围,不得处分已通过分家、赠与等方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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