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篡改遗嘱日期,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篡改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可能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但并非所有篡改行为都会导致继承权丧失,根据《民法典》可以看出,其判定核心在于“情节严重”。《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若情节轻微,且被继承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编的解释,“情节严重”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侵害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篡改遗嘱日期的行为,若目的是改变遗嘱生效时间、优先适用该遗嘱,或导致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受损,如篡改日期后使原本无效的遗嘱看似有效,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若仅轻微涂改日期,未影响遗嘱核心内容和继承人权益,情节较轻,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可不丧失继承权。实务中,法院会结合篡改动机、后果、是否获得宽恕等综合判断。建议继承人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切勿擅自修改遗嘱,同时其他继承人应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