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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能“一碗端平”?特留份制度:这两类人必须留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立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但并非能随心所欲,“特留份制度”明确规定,两类继承人的份额必须保留,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常见情形包括未成年子女、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年迈无赡养人的父母等。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却忽略了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的女儿,该遗嘱会因未留特留份而部分无效,需析出女儿的必要份额后再按遗嘱分配。

 

另一类是胎儿,之前虽提及,但特留份覆盖范围更广——即使继承人并非胎儿,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就享有优先保留权。判断“必要份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房产价值等因素,通常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

 

建议立遗嘱时先排查继承人情况,若存在符合特留份条件的人,务必在遗嘱中明确预留份额,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