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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卖”过户房产未收款,子女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家庭财产传承中,父母以“买卖”形式过户房产给子女但未实际收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当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能否以“未支付价款”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这一问题的答案需从合同效力、物权变动规则及继承权保护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产买卖合同需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规”等要件方为有效。若父母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实际收款,需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张先生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但未收取价款。张先生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为,若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仅以买卖形式规避税费,则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房产仍属于张先生遗产,其他子女有权继承。

进一步分析,若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买卖,但未支付价款,需判断是否构成“履行不能”。例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李女士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子女分期支付价款,但未实际履行。李女士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子女未支付价款,房产应重新分割。法院认为,若子女能证明未支付价款系因李女士生前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则房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子女名下,其他子女不得主张重新分割;若无法证明,则子女需补足价款或返还房产。

此外,若父母与子女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子女利益的情形,法院可能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例如,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王先生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导致其他子女继承权受损。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房产仍属于王先生遗产,其他子女有权继承。

综上,父母“买卖”过户房产未收款,其他子女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需综合判断合同性质、是否履行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若合同无效或子女未履行约定义务,其他子女有权主张重新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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