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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房产归“孙子”继承,是否包括继孙子(儿子再婚配偶的子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遗产继承中,遗嘱中对继承人的表述常引发争议。若遗嘱写明房产归“孙子”继承,是否包括继孙子(即儿子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这一问题涉及遗嘱解释规则、继承权范围及家庭关系认定,需结合法律条款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继承房产。然而,遗嘱中对“孙子”的表述是否包括继孙子,需结合遗嘱全文、家庭关系及社会常理判断。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张大爷立下遗嘱,写明“本人去世后,名下房产归孙子张某继承”。张某系张大爷亲生儿子的亲生子女,而张大爷儿子再婚后,继子女李某也以“孙子”自居。张大爷去世后,李某主张自己作为“孙子”有权继承房产。法院审理认为,遗嘱中“孙子”的表述应按社会常理理解为亲生孙子,李某作为继孙子,与张大爷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不属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房产。

进一步分析,若遗嘱中明确表述包括继孙子,或继孙子与被继承人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法院可能认定其有权继承。例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李奶奶立下遗嘱,写明“本人去世后,房产归两个孙子继承,包括亲生孙子王某和继孙子刘某”。刘某系李奶奶儿子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但自幼与李奶奶共同生活,由李奶奶抚养长大。法院认为,遗嘱中明确包括继孙子刘某,且刘某与李奶奶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有权继承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若遗嘱表述模糊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明确继承人范围,法院可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例如,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王先生立下遗嘱,写明“房产归孙子继承”,但未明确是亲生孙子还是继孙子。王先生去世后,亲生孙子张某与继孙子李某均主张继承权。法院认为,遗嘱表述模糊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房产由王先生的子女继承,张某与李某均无权直接继承。

综上,继孙子能否继承房产,需综合判断遗嘱表述、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及是否存在明确约定。若遗嘱明确包括继孙子或继孙子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继孙子有权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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