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未写“撤销前遗嘱”,其他遗嘱是否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遗产继承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常引发争议。当被继承人立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但未明确写明“撤销前遗嘱”,其他遗嘱是否失效?这一问题的答案需从遗嘱形式、效力优先规则及撤销权行使方式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若被继承人立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张先生立下自书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长子继承,后又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次子继承,但未在公证遗嘱中写明“撤销前遗嘱”。法院审理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次子有权依据公证遗嘱继承房产,长子不得主张自书遗嘱的效力。
进一步分析,公证遗嘱的撤销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被继承人欲撤销公证遗嘱,需重新立公证遗嘱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表明撤销意愿。例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李女士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子女共同继承,后又签订自书协议约定房产归长子所有,但未撤销公证遗嘱。法院认定,自书协议不得撤销公证遗嘱,子女仍需按公证遗嘱内容分割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证遗嘱存在瑕疵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可能认定其无效。例如,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再婚妻子继承,但再婚妻子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为,该公证遗嘱属于附义务遗嘱,因受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遗嘱部分无效,子女可据此主张继承权。
综上,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未写明“撤销前遗嘱”的,其他遗嘱仍因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而失效。但若公证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其他遗嘱可能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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