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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分家析产完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显失公平,想要主张撤销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分家析产协议呢?

根据法律规定,若分家析产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在分家析产时,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拥有大量财产的事实,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一方以威胁要伤害另一方家人生命安全为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分家析产协议。受胁迫方同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在分家析产时,一方对房产的价值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房产价值较低,从而在协议中同意以较低的价格分割给另一方。后来发现房产实际价值远高于自己当时的认识,这种情况下,该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结果不公不构成撤销理由。分家析产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只要在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即使协议的结果对一方不太有利,也不能仅仅因为结果不公就主张撤销协议。比如,一个家庭在分家析产时,经过充分协商,一方考虑到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困难,自愿在协议中让出了一部分财产利益。后来,让出利益的一方不能因为自己分得的财产较少,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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