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抵押纠纷,子女能否撤销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近年来,“以房养老”模式在缓解养老压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当被继承人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换取养老资金,子女能否以“协议不公”为由撤销抵押并继承房产?这一问题的答案需从合同效力、撤销权行使条件及继承权保护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房养老抵押合同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继承人在合同期间去世的,继承人可选择赎回房屋或由金融机构处置房屋。例如,北京二中院提级管辖的案件中,张某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换取养老资金,并签订合同约定:若张某去世,继承人可选择赎回房屋或由金融机构拍卖房屋。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以“协议不公”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子女不得以“协议不公”为由撤销抵押。
进一步分析,子女若主张撤销抵押,需满足法定撤销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李某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后,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李某生活陷入困境。法院认定,子女行为构成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李某有权撤销抵押合同,子女不得继承抵押房产。
然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子女不得擅自主张撤销。例如,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王某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后,子女以“金融机构未充分披露风险”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合同风险,子女不得以“协议不公”为由干预合同履行。
综上,子女能否撤销以房养老抵押协议并继承房产,需综合判断合同效力、是否满足法定撤销条件及是否履行约定义务。若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子女不得擅自主张撤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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